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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傷人保險賠矯枉過正?學界:保障第三方更重要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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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駕車、吸毒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該向受害人賠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必須賠!儘管有觀點認為這種司法判決或許有些矯枉過正,但學界專家、律師均表示,交強險對第三者的保障高於一切。

  醉駕撞人保險也要賠

  醉酒駕車保險公司要不要賠,這個問題長期存在爭議。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醉酒造成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産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道路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並未提出特殊情況免賠。

  由於上述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衝突,造成了保險公司在實際賠付案例中存在雙重標準。而按照最新司法解釋,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以及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行為,均應該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醉酒駕車撞人也要保險公司賠,這也許會讓一些本來害怕酒駕、醉駕的人有恃無恐,提高酒駕事故率,這樣的法律是否有矯枉過正之嫌?”最新司法解釋一齣,立即有網友在論壇上表示擔憂,他們擔心這樣的司法判決是對酒駕、毒駕的縱容。

  專家稱不存在矯枉過正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告訴記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本身就是為了保障第三者的權益而設,因此,不管是被保險人吸毒、酒駕,只要造成第三者傷害,都應該進行賠付。雖然可能會有一點負面作用,但保障第三者是最重要的。”

  “如果是交強險,不管任何情況都應該按照《道路安全法》第76條去執行,不應該存在例外。”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家輝表示,針對新司法解釋可能造成的一些負面作用,應該由其他法律去約束保險人的行為,而不是通過交強險。

  “目前北京市場上多數保險公司針對酒駕事故都是進行賠付的,只有部分小保險公司不賠付,而吸毒駕車等事故目前還十分少見,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基本不會對保險市場造成太大影響。”國內某大型財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作者:孫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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