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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3月22日《京華時報》)
一石激起千層浪,“醉駕傷人保險賠償”的新規立即引發爭議。一些網友質疑其有縱容醉駕之嫌,“既然醉駕後果可以部分轉嫁給保險公司,駕駛者在心理上或許會放鬆對自身的要求,僥倖心理膨脹,醉駕概率增大”。這種觀點實際上是一種誤讀。
一直以來,法律都沒有賦予保險公司在醉駕問題上的絕對免責權。2006年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有駕駛人醉酒情形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造成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説,法律要求交強險對於醉駕肇事以“賠人不賠物”為原則。只不過,一些保險公司單方面制定免責條款,把“賠人不賠物”被偷梁換柱成了“醉駕一律不賠”。
與此同時,各地司法部門對於醉酒等情況下造成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也存在一定爭議。此前,有些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就傾向於判決認定保險公司僅承擔墊付責任,墊付責任以外的不予賠償。如今,最高法明確規定駕駛人醉駕導致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負有賠償責任,有望起到平息爭議,規範審判的作用。
從墊付搶救費用,到賠償人身損害,體現救濟傷者的司法善意。酒駕事故發生後,對傷者而言,最迫切的是使身體得到救治,而非對肇事者的懲罰。然而,醉駕司機肇事後,往往因面臨被刑事拘留、判刑或罰款,忽略了對受害人的賠償,有的司機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乾脆下落不明。這時,受害人勢必陷入孤立無援的窘境。我國設立交強險制度就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如果因為司機酒後肇事,保險公司就免去人身賠償責任,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保險公司承擔的墊付搶救費用是1萬元,而交強險的最高賠償限額是12.2萬元,這一轉變更有利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利。並且,由保險公司進行先行賠付,較之肇事者的賠償更快,更有保障。
從另一方面講,“醉駕傷人保險賠償”也更能體現法律保護的公平公正。在闖紅燈、超速等肇事行為中,司機存在一般過失,保險公司尚且需要承擔責任,而醉酒駕車明顯存在重大過失,反而承擔很小一部分責任,顯然違背了立法公平正義和保護公眾利益的初衷。畢竟,被保險人的過錯是受害人無法預見的,對於受害者來説,司機闖紅燈和醉酒駕駛造成的傷害並無本質區別。我們不能因為重視對醉酒者的懲罰,就忽略了對傷者的利益保障。
必須看到,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的責任,並不等於醉駕司機可以就此脫責。保險公司在先期履行賠償責任後,完全可以根據法律向醉駕司機繼續追償。這樣一來,既能夠第一時間保障受害人權益、又可以對醉酒司機起到震懾懲治作用,體現了能動司法與人性化司法的有機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