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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傷人交強險最高可賠12萬 保險公司有權追償
本報訊(記者邱偉)最高法院昨天發佈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由此,此類情況的賠償限額將由目前的1萬元提高到12萬元。
根據目前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醉駕肇事、故意肇事造成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只承擔搶救費用的墊付責任,最高墊付1萬元。
昨天公佈的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受害方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對此規定,有人理解為“醉駕傷人由保險公司賠償”,認為法律是在鼓勵醉駕。其實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受害方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因此,醉駕司機還是無法逃避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機動車肇事,而車主與司機不是同一人時,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認定車主過錯的3種情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使用人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使用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如果符合這3種情形,對於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賠償,車主將和司機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意見稿還規定,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法律人士認為,該條款減輕了搭順風車以及一些交通幫助行為的風險,適當減輕司機責任,實際上是鼓勵機動車駕駛人幫助他人。
對於酒店、賓館等服務場所提供泊車、代駕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意見稿規定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意見稿規定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經營出租車的單位或個人對超出交強險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