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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意見稿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同時,針對實踐中的改裝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酒店代駕及泊車、機動車陪練、試駕等發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劃分保險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的責任,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醉駕、毒駕等肇事,保險公司先賠後追償
舊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意見稿:擴大賠償類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解讀:受害人可多獲賠達12.2萬元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剛指出,與此前規定相比,意見稿在賠償範圍和限額都發生了變化,交強險的範圍有三大類,包括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用和財産損失,三項加起來12.2萬元。之前的規定中,交強險也墊付部分款項,但墊付費用是搶救費用,僅限于交強險責任限額裏的醫療費用賠償,即1萬元。如果意見稿能夠通過,最多可獲賠12.2萬元。
免費搭車發生事故,司機賠多少?
意見稿:被蹭車一方責任可減輕
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解讀:鼓勵免費搭車行為
朱永平律師指出,實踐中也經常發生這樣的糾紛,但此前並沒有明確規定。此外,這個條款實際上是對免費搭車行為的鼓勵。
鄧剛律師指出,這種情況從公平的角度講,就是“如果我明知你喝了酒還去搭車,圖這個方便,那麼就應該減輕開車人的責任”。又或者“在車上跟他打架、搶方向盤,無論是基於客觀原因還是主觀的原因,都應該減輕司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