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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官員駕公車上墳墜亡 政府被判賠償34萬(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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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日,目擊者講述事情經過 資料圖片

  時任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帶著家人朋友去東川區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

  事發後,正在部隊服役的張文新之子張鑫成了孤兒。悲痛過後,為索要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張鑫和父親生前所在單位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打起官司。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東川區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由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張鑫及張鑫的外公李國榮經濟損失34萬餘元。

  請公休假為岳母遷墳出車禍

  交警認定張文新負全部責任

  2009年3月31日,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經單位領導批准,駕駛單位車牌號為雲AFP238的“思威”牌越野客車,由尋甸縣前往東川區因民鎮落雪礦為岳母遷墳,同車載乘李冬梅、朱恒志、曹加許、胡存德。

  當天上午9時30分,張文新駕車以每小時約49公里的時速,由東向西下坡行駛至東川區湯丹鎮同心村附近路段時,車輛駛離路面,翻墜于道路北側90.8米外的村子便道上。

  張文新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事故造成李冬梅(女,尋甸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朱恒志(男,東川區礦務局湯丹礦退休職工,李冬梅的二姐夫)2人當場死亡,胡存德(男,尋甸縣仁德鎮東發社區居民)和曹加許(男,尋甸縣仁德鎮東發社區居民)2人受傷。

  張文新之妻李冬梅係東川區落雪礦人。1983年,李冬梅之母逝世,埋葬于東川區落雪礦大橋地。當時,由於開發鐵礦需要修建礦區公路,張文新岳母的墳墓需要搬遷避讓。

  為此,張文新于2009年3月30日依程序向單位領導書面請公休假4天(3月31日至4月3日),並按有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要求,使用縣人大機關的本田越野車,去東川區處理搬遷岳母墳墓事宜,並按規定向單位支付燃油費。

  後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文新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他傷亡人員無責任。

  事發後,尋甸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積極做好死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和善後事宜,並對加強公務車管理工作進行再強調、再重申、再部署、再要求,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兒子狀告縣人大

  為母親索賠36萬餘元

  當時,正在部隊服役的張文新之子張鑫得知噩耗,立即回鄉處理父母的後事。

  張鑫説,除了一套房子,父母就再也沒留下什麼。張鑫的生活開始一落千丈,儘管是家裏的獨生子,但張鑫表現得異常堅強。

  “強大的輿論壓力讓我背負沉重的精神負擔。父母走了,日子還得過下去,我必須挺住。”張鑫擦乾眼淚,處理父母的善後事宜,靠親戚接濟過了一段時間。

  年邁的外公之前一直跟母親一起生活,父母走了,在親戚扶持下,張鑫和80余歲的外公李國榮相依為命。

  從2009年12月到2011年7月,張鑫和李國榮開始和父親生前所在單位尋甸縣人大常委會打起長期交道,多次要求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一開始,單位還管了一下我父母的善後事宜,後來就不管了。我每天就到縣人大去問,他們安慰我説,一定會處理好,讓我放心。後來就一直拖著不解決。”張鑫説。

  兩年過去,事情依然沒有進展。

  於是,張鑫和外公李國榮將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告到法院,索賠李冬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贍養費、食宿費及精神撫慰金36萬餘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1萬元。

  原告代理人認為

  公車私用責任劃分無明確法律規定

  張鑫也沒想到,自己和曾經熟悉的縣人大大院,突然間變得有些陌生,最後不得不法庭相見。

  2011年7月4日,東川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並於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本案的法律適用成了一個焦點問題。

  原告代理人胡瓊華律師表示,此案發生在2009年3月31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30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是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的。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對賠償責任主體只是原則地、籠統地使用了“機動車一方”和“行人”,至於具體的賠償責任主體,尤其是機動車一方內部的賠償責任並沒規定,要視具體情況來判別。

  此案交警認定作為司機的張文新負全責,雖然張文新在使用縣人大的車輛時交了300元費用,但明顯屬於公車私用。公車私用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司法實踐則多從單位的管理注意義務瑕疵方面考慮來判定單位的責任,以充分保護和救濟受害人。

  縣人大辦公室辯稱

  張文新是直接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認為,首先,該案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請求應依法駁回。

  其次,張文新作為縣人大工作人員,在張文新公休期間,單位將公務用車借給他到東川區處理為岳母遷墳事宜,處理個人私事,是單位對工作人員的一種關心和照顧,也屬人之常情,事故發生是張文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張文新是直接侵權人,應由他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張文新不幸身故,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在所繼承份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李冬梅也屬車輛受益者,應對此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張文新雖然開單位車輛辦私事,但他的行為不屬於履行職務行為。

  第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責任。

  最後,單位將車輛借給張文新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未儘管理上的義務,迄今為止尚未有法律法規規定單位不準借車輛給單位工作人員使用。

  法院一審判決

  縣人大賠償張鑫34萬餘元

  本案經東川區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張文新係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幹部,他所駕駛的雲AFP238“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車屬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所有。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單位批准他駕駛該車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未盡到管理義務,應對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這一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辯稱的,張文新是借用單位車輛辦私事,該車經檢驗合格,且張文新有駕駛資格,單位與張文新之間是借用關係,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行為無過錯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東川區法院一審判令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判決生效後10天內賠償張鑫、李國榮經濟損失共計348465元。

  對張鑫主張的1萬元精神撫慰金,法院給予支持。

  ●相關新聞

  縣人大副主任趙文富:將委託律師向檢察院提起抗訴

  2012年2月24日,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文富表示,一審法院沒有針對這起事故中,張文新和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進行責任劃分,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將委託律師向東川區檢察院提起抗訴。

  對是否賠償的問題,他説,要等待法院的最終判決,有了明確依據才可以賠償。

  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

  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熱詞:

  • 張文新
  • 尋甸縣
  • 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