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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醉駕傷人保險賠" 回歸交強險立法本意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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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其中第17條規定,駕駛人醉酒、吸毒等情形下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3月22日《京華時報》)。

  駕駛人醉駕、毒駕等行為,寫入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並在多數時候得到司法支持,因為它也確能在法律上找到支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因醉駕等原因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在醉駕等特殊情形下,保險公司只需墊付搶救費用,而無需賠償。

  應該説,第22條規定的包括醉駕在內的幾種情形,致害人過錯明顯。適當加重他們的責任而減輕保險公司責任,似無太大問題,但由此導致的後果卻是嚴重的。現實中,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以1萬元為限。如果受害人傷勢較重,1萬元搶救費遠遠不夠。一旦致害人拿不出錢,就可能延誤搶救、治療。而在致害人無賠償能力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賠償,對受害人意味著“撞了白撞”。強制險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制定本條例”,而“撞了白撞”顯然背離了立法初衷。

  強制險保險條例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賠償責任,並未因駕駛人醉駕等原因而被免除。“醉駕傷人保險賠”,可以看做交強險立法本意的回歸。最高12.2萬元的交強險賠償額,可杜絕“撞了白撞”的出現。

  現在和未來,三個問題應注意: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強制險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三者規定不甚一致之處,該如何協調?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醉駕傷人保險賠”能否成為現實。

  第二,避免宣傳上的偏差。徵求意見稿第17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可見,保險公司的賠償,不過是先行代為賠償,最終買單的仍是致害人。但“醉駕傷人保險賠”最有看點的第二款則可能有意無意被忽略。一旦“醉駕傷人保險賠”被誤解為保險公司賠了醉駕者就不用賠了,沒了賠償的“緊箍咒”,醉駕的未必不會如公眾擔心的那樣多起來。

  第三,保險公司賠償,會不會成為交強險漲價的藉口?關於交強險,公眾説是暴利,保險公司稱“入不敷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後,如果致害人沒錢,追償將很困難,保險公司的成本將加大。必要的漲價,我不反對,但是否要漲、漲多少,需要完善的程序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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