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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醉駕傷人保險賠償的負面效果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0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龍網-重慶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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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意見稿。意見稿擬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也需賠償。按現行交強險條例22條規定,醉酒、吸毒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保險公司可不理賠。在實踐中,保險公司是否該賠償存在一定爭議。

  (3月22日《京華時報》)

  由於交強險對於醉駕、吸毒等賠償問題的規定模糊不清,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導致一些醉駕傷人的交通事故給肇事者和受害者兩個家庭都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從這個角度説,醉駕傷人,保險公司也需要賠償,無疑是不小的進步,是雪中送炭的人性化規定。既可以避免肇事者家庭因為賠不起而陷入生活困境,又可以在很大程度避免受害者因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保障而出現無錢醫治的問題,為受害者的醫療費用和家庭生活費提供必要的保障。

  不過,人性化的規定不能無條件,不能所有醉駕傷人事故,保險公司都要賠償,如此人性化可能會帶來更大的不人性惡果,增加醉駕事故。醉駕傷人保險賠償應當根據肇事者的家庭經濟狀況區別對待,而且保險公司代賠之後,應加大對肇事者的懲處力度。

  眾所週知,規定醉駕傷人保險公司不用賠償,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對醉駕人員的懲處力度,迫使他們提高思想認識,降低僥倖心理,做到酒後不開車,避免醉駕事故發生。然而,隨著規定的放開,醉駕傷人保險公司照樣賠償,即使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後享有追償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無疑降低了肇事者的經濟處罰,將肇事者的經濟賠償部分地轉嫁給了保險公司,可能會讓一些駕駛員無懼醉駕車禍,在心理上放鬆要求,結果在無形中增加醉駕概率,增加醉駕案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縱容醉駕。

  筆者認為,醉駕傷人保險賠償確實有必要實行,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不能一刀切,應當是有條件地實施。一方面對於肇事者及其家庭沒有經濟能力賠償受害者的醉駕傷人事故,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但是對於完全有經濟能力賠償受害者的醉駕傷人事故,保險公司可不理賠。另一方面對於保險公司理賠的醉駕案件,必須加大對肇事者的懲處力度,既然不能讓肇事者賠光家産,那麼就應該讓肇事者“牢底坐穿”,二者選其一。只有這樣才能提高駕駛員的遵守法律和交通規則的自覺性,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醉駕事故的發生。 何勇(公務員)

  謹防醉駕傷人保險賠償的負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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