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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溫津貼向社會徵意見 每月最高15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13: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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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吳瑕)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從本月起正式實施。作為法規的配套內容,由廣東省人社廳起草的《廣東省高溫津貼發放辦法》(草案)及《關於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草案)從昨日起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草案規定,廣東省的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標準為每人每天6.9元。

  單位應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根據《廣東省高溫津貼發放辦法》(草案)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此外,用人單位安排高溫作業勞動者當月臨時從事非高溫作業時間不超過4個工作日的,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5個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非高溫作業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時間不超過4個工作日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其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5個工作日以上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當月折算後的高溫津貼標準高於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用人單位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發放。

  津貼發放由單位負責舉證

  過去,由於維權成本較高,職工往往不敢跟企業較真,導致高溫津貼成為了“紙上津貼”,勞監部門只能“督促”企業執行。今後規定,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最高處罰1萬元。

  同時,《廣東省高溫津貼發放辦法》(草案)明確指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保存二年。

  目前上述兩個草案正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今年4月1日前登陸省人社廳網站,就草案提出修改意見,修改意見也可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到省人社廳勞動關係處。

熱詞:

  • 用人單位
  • 高溫作業
  • 廣東省高溫津貼發放辦法
  • 督促
  •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 勞動者工資
  • 作業場所
  • 舉證責任
  • 企業所得稅法
  • 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