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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涼飲料不能衝抵高溫津貼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0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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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實施首部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每年6月~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清涼飲料,同時還應發放高溫津貼,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衝抵高溫津貼。

  本報訊 (記者楊進 通訊員粵仁宣)記者昨日獲悉,《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本月開始施行,這是廣東首次從地方性法規層面,對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立法。

  按照《辦法》,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衝抵高溫津貼,不得因高溫停止、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職工工資,否則將可能受到處罰。

  飲料津貼都不能少

  記者了解到,《辦法》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適用範圍不僅包括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也將參照《辦法》執行。

  《辦法》明確,所稱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

  按照規定,當日最高氣溫達39℃以上,應停止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暫停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採取降溫措施,使作業場所溫度低於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産、人身財産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以上規定。

  《辦法》規定,每年6月~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清涼飲料,同時還應按月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衝抵高溫津貼。

  高溫停工不得扣工資

  記者了解到,《辦法》還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職工工資。

  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16~18周歲的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人介紹,與以往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規定有所不同,《辦法》是我省首次從地方性法規層面,對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立法。目前全國僅重慶、山東等少數省份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了高溫保護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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