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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溫勞動保護有法可依 用人單位違規將受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15: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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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廣州3月12日電(廖宴思 粵仁宣)《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于3月開始施行,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的落實有法可依,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將受處罰。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今日提醒,廣大用人單位需依法遵守《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時做好採取降溫措施、發放高溫津貼等工作準備。

  廣東省首次從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層面,對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立法。《辦法》共二十五條,從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採取降溫措施、發放高溫津貼、提供清涼飲料、違法責任等方面,對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下如何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進行了規定。

  《辦法》分別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以及廣大用人單位的職責。其中,重點規定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下應採取的各種勞動保護措施。

  同時,《辦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的,政府行政部門可依法進行處罰,改變了以往對高溫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缺乏法律依據和統一標準的局面,切實加強了對違法企業的威懾力度和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按照《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必需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向符合條件的職工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並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其中,《辦法》有規定,每年6月-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同時還應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此外,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據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於今年六、七月份組織全省範圍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及高溫津貼發放專項執法檢查。

熱詞:

  • 廣東
  • 高溫勞動保護
  • 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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