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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叫生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1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佛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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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報訊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昨日,市人社局網站轉發了《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辦法》中明晰指出用人單位不給高溫作業者發放高溫補貼和清涼飲料將挨罰。

  昨日下午,該局勞動關係科有關負責人就此表示,該辦法從制度上規範了高溫天氣各項勞動保護工作,提出用人單位必須向高溫作業者發放高溫補貼和清涼飲料,為部門提供了強有力的執法依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省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指出,所稱的高溫天氣是指轄區氣象臺發佈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安監、衛生、人社等部門都應各司其責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作為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此外,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並且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辦法》還指出,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清涼飲料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外,一旦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認定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工傷保險待遇。

  (記者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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