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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動了我的借條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10: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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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  黃露玲

  本報通訊員 于昌洋 邱茹

  2007還是2009

  2011年3月,王某向濟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趙某向其借款54000元,約定使用期限十六個月,由姜某為其提供連帶擔保。借款到期後,王某多次向趙某催要,趙某一直未還。王某請求法院判決趙某和姜某償還借款54000元。

  這本是一件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可蹊蹺的是雙方對於借款事實、借款金額都沒有異議,有異議的居然是借款日期。在借條及擔保承諾書上日期均為2009年7月20日,而兩位被告卻一致極力主張借款日期為2007年7月20日。

  被告姜某稱,2007年7月20日自己為被告趙某擔保借款,2009年7月20日沒有為被告趙某做過擔保,姜某認為借條的日期是原告王某竄改的。被告趙某稱姜某只為自己擔保了2007年7月20日借王某54000元這一筆借款,同時該筆借款實際是50000元,借條上寫了54000元,其中包括了4000元的利息。關於借條的時間由2007年改為2009年,被告趙某表示毫不知情也從未改動。

  原告王某則堅稱,時間的改動是因為借款到期後被告趙某想繼續使用,被告趙某和姜某在王某的辦公室,親手將借條和擔保承諾書上的2007年改為2009年,當時只有原、被告三方當事人在場。

  誰改動了借條

  在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條和擔保承諾書中,時間均為2009年7月20日,其中的“9”有明顯更改痕跡。原、被告三方均無證據證明借條和擔保承諾書是由誰更改的。審理本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如果借條和擔保承諾書是被告趙某及姜某更改的,其應當會在更改處簽字或按手印予以確認,而本案中涉及的借條和擔保承諾書均未得到當事人本人的確認。另外,由於借條和擔保承諾書均由原告王某保管,其主張借條和擔保承諾書係由被告二人更改,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法院認定,借條和擔保承諾書的時間不是被告姜某、趙某更改的,借條和擔保承諾書實際形成時間均為2007年7月20日。

  在事實面前,王某終於承認了是他更改的時間。為何不更改借款金額而要更改借款時間?原來,王某在數次催要和查詢中得知趙某由於投資失敗沒有了償還能力,眼見自己的本息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於是便想起來了還有個擔保人。經過詢問專業人士,王某得知由於姜某出具的擔保承諾書中未約定保證期限,故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應為借款期限十六個月屆滿之後的六個月,即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而這個時間早已過去,可是如果將借條及擔保承諾書的日期改成2009年7月20日的話,就可以讓擔保人償還借款。

  借條雖被改動,

  借款仍得償還

  法官表示,趙某向王某借款,約定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出具借條並提供擔保,該借款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王某與趙某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後,被告趙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對引起的本案糾紛,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由於王某僅要求趙某償還借款本金而不要求償還利息係其對個人權利的合法處分,應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趙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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