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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銀行賬號 不料惹上官司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2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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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向朋友出借對公銀行賬號,誰料引官司上身。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樁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判決認定第三人出借賬號收款不構成不當得利,該案日前經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天上掉下來的官司

  2011年,東莞某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稱,其通過銀行錯誤轉賬92270元給劉某,現主張劉某係不當得利,要求劉某歸還款項92270元。

  劉某辯稱,自己只是向朋友謝某(虎門某陶瓷店工作人員)出借對公銀行賬號供其收貨款之用,謝某獲取該對公賬號後授意東莞某公司將92270元貨款通過銀行轉賬到該賬戶,劉某在收到匯款92270元後已將該款交給謝某,中間一切程序都是合法有據的。

  都是中間人惹的禍

  法院經審理髮現,東莞某公司和王某經營的虎門某陶瓷店存在交易往來,雙方交易由謝某作為中間人。去年的一天,王某和謝某一起送貨時,王某在交貨後僅留謝某在東莞某公司工地等候收款。

  在此期間,謝某向王某之妻詢問收取貨款的對公賬號,王某之妻遂將自己公對公賬號發給謝某,由謝某將賬號告知東莞某公司打款。謝某同時又向劉某索要對公賬號並提供給東莞某公司付款。謝某在收到該筆涉案款項後便攜款逃跑,後來王某就此事情向公安機關報過警。

  第三人無過錯無需擔責

  法院認為,謝某作為雙方交易的中間人,王某交代其留在工地代收貨款,而王某之妻的行為則視為王某已通過謝某告知東莞某公司收款賬戶資料,東莞某公司根據謝某的指示而將案涉貨款92270元匯入劉某的對公賬戶,故謝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表見代理。根據日常生活經營,交易一方借取他人賬戶用於收款也符合常理,劉某的對公賬戶中收到原告公司匯入的款項有合法根據,劉某在整個過程中沒有獲取其他不當利益,故劉某收到92270元不構成不當得利。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東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經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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