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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為求政績“釣魚執法” 無辜群眾“被違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7: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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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記者從三門峽市相關部門獲悉,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長馮某、刑事偵查大隊副隊長謝某、民警李某等人因涉嫌釣魚執法,被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湖濱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判處三人“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目前,涉案的森林公安局副局長仍在其職,其他兩名民警崗位調整。

  設下陷阱來“釣魚”

  為求政績

  2007年左右,民警李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在盧氏縣經營根雕工藝品的吉某。由此,李某得知吉某會做根雕工藝品,吉某也知道李某是森林公安民警。

  2011年1月,李某從湖濱森林警察中隊調整至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工作。由於刑事偵查大隊前三個月辦案情況一直處在全市倒數,且該局規定,連續三個月排名倒數第一的,要被罰款300元並予以誡勉談話,仍無進展的調整主要領導工作崗位等。李某為了得到領導認可,于2011年3月向時任刑事偵查大隊副隊長(主持工作)的謝某和分管刑事偵查大隊工作的副局長馮某彙報,盧氏一姓吉的有大量野生動物標本。馮某、謝某為了出成績,扭轉考評落後的局面,同意李某假扮買家對吉某進行引誘,促使吉某將一隻金雕標本(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兩隻鴛鴦標本和三隻紅腹錦雞標本(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以1.45萬元的價格送到三門峽與李某交易。

  無辜群眾“被違法”

  設局完成

  2011年3月30日,吉某乘坐出租車將兩隻鴛鴦標本、三隻紅腹錦雞標本送至三門峽與李某交易。由於此次吉某沒有送金雕標本,李某請示後,馮某指示先不要抓捕。

  2011年4月1日,吉某和妻子乘坐宋某駕駛的車輛將金雕標本送至三門峽與李某交易。當天,馮某帶領偵查人員到李某與吉某約定的交易地點,將吉某等三人當場抓獲。

  當天,經馮、謝審批,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對吉某夫妻及宋某以涉嫌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立案偵查,同日決定對宋某取保候審,對吉某刑事拘留。4月2日,決定對吉某妻子刑事拘留,吉某及其妻子被羈押于陜縣看守所。

  2011年5月1日,三門峽市森林公安局以吉某夫妻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提請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三名警察成被告

  真相大白

  經審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發現了此案的蹊蹺之處,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釣魚執法,吉某夫妻不構成犯罪,並於2011年5月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當年5月7日,吉某夫妻被釋放。同時,湖濱區檢察院向湖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追究馮某、謝某、李某三人的法律責任。

  湖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謝某、李某身為公安民警,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未正確履行刑事偵查職權,致使公民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形象,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三人在接到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陳述事實,其行為應認定為自首;三人也已就其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的後果積極採取了善後措施,彌補、挽回已造成的後果,結合其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免除處罰。遂依法判處三人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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