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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食品怎能由企業自主召回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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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來,部分商家照常銷售過期食品的問題被不斷曝光。有業內人士指出,目前,過期食品的回收、銷毀、監管等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導致監管不到位,而依靠經營者和企業的道德自律又不靠譜。有專家指出,應加強相關法治建設,食品的退市、銷毀制度,可參考藥品實施過程控制管理。(《大河報》3月20日)

  毋庸諱言,“多頭管理”在很多領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一頭豬從養殖場到餐桌,至少要經歷5個部門,其中養殖時歸農業部門管;商務部門負責屠宰;到了市場則歸工商部門管;到飯店、食堂上了餐桌,又成了衛生部門的責任。在“多頭管理”中,各職能部門很容易在利益爭奪中出現重疊,而在責任追究中出現真空。因此,我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如果説此舉旨在事前預防,問題産品如何處理同樣不應被忽略。某些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引起公眾強烈憤慨,正是因為問題商品捲土重來所造成的二次傷害——如回爐奶、染色饅頭、包括天怒人怨的三聚氰胺毒奶粉等。

  雖然《食品安全法》明確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由於缺乏細則而時常形同虛設。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對於那些被曝光的問題食品而言,大多只是下架了事,很少被召回。即使出現“召回”,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食品生産企業對其生産的食品安全負責,切實履行召回義務——生産企業才是召回問題産品的義務主體,自家生産的東西出現問題,只能自己收回消化吸收。

  那生産企業將如何處理那些問題食品呢?《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要求得很清楚: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後的産品重新用於食品生産和銷售;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銷毀措施的,銷毀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顯而易見,召回不是回收這麼簡單,而必須對問題産品進行科學規範的處理,這種處理具有一定技術門檻。接下來的問題是,是否所有的企業都具備這樣的技術條件?是否所有企業都心甘情願作此處理——問題商品下架已使他們遭受損失,他們願意額外增加投入使這些産品化為烏有嗎?答案恐怕不容樂觀——即使像三聚氰胺毒奶粉那樣惡性的事件,也在一次次死灰復燃中刺痛公眾眼睛。

  籠統的程序規範、過輕的違法成本、再加上額外的處理成本,這一切使得商家在處理問題商品時很容易重新利用——既然問題商品只能由自己回收處理,與其投入沉沒成本將其化為烏有,不如改頭換面重新創造利益。我們當然可以斥責商家此舉“缺少道德血液”,但更應將相關職能部門明確為食品召回的主體,由其實施科學規範的專業化處理。這實際上也是歐美發達國家的慣例:美國幾乎每週都有食品召回事件,平均每年有300余次成規模的食品召回;加拿大每年大約發佈約350次食品召回令,與密集的食品召回相匹配的,是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以及成熟的回收加工利用體系,問題産品幾無死灰復燃的可能。

  就食品安全而言,明確部門分工、加強市場監管以預防問題食品的出現固然重要,問題食品的處理同樣不可或缺。與其要求生産企業因此承擔額外責任,不如由專門的行政機構負責統一召回處理,這不僅便於問題商品的規範化處理,也不失為對企業違規逾矩的一種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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