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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食品該由誰來召回和銷毀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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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食品過期而沒有退市,部分商家仍照常銷售的問題被不斷曝光。專家建議,食品的退市、銷毀制度,可參考藥品實施過程控制管理。(3月20日《大河報》)

  “多頭管理”在很多領域都不同程度存在。舉例來説,一頭牛從養殖到餐桌,至少要經歷5個部門,其中養殖時歸農業部門管理,商務部門負責屠宰,到了市場則歸工商部門管理,到飯店食堂上了餐桌,又成了衛生部門的責任。在這種環境中,各職能部門很容易出現職能重疊,而在責任追究中出現真空。

  具體到問題商品的處理上,雖然《食品安全法》明確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由於缺乏細則而時常形同虛設。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對於那些被曝光的問題食品而言,大多只是下架了事,很少聽到“召回”兩字。退一步説,即使出現“召回”,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食品生産企業對其生産的食品安全負責,切實履行召回義務。也就是説,生産企業才是召回問題産品的義務主體,自家生産的東西出現問題,只能自己收回消化吸收。

  那麼,生産企業將如何面對那些問題産品呢?規定稱,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後的産品重新用於食品生産和銷售;採取銷毀措施的,銷毀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顯而易見,召回不是回收這麼簡單,而必須對問題産品進行科學規範處理,具有一定的技術門檻。那麼,是否所有的企業都具備這樣的技術條件?當然還可以進一步追問,是否所有的企業都心甘情願作此處理———問題商品下架已經使他們遭受損失,他們願意額外增加投入使這些産品化為烏有嗎?

  籠統的程序規範、過輕的違法成本、再加上額外的處理成本,這一切使得商家在面對問題商品時很容易重新利用———與其將其化為烏有,不如改頭換面重新創造利益。我們當然可以斥責商家此舉“缺少道德血液”,但制度方面的欠缺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誘因。有鋻於此,有必要將專門的行政機構明確為食品召回的主體,由其實施科學規範的專業化處理,這實際上也是發達國家的慣例。資料顯示,美國平均每年有300余次成規模的食品召回,加拿大每年大約發佈約350次食品召回令,與密集的食品召回相匹配的是,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以及成熟的回收加工利用體系,問題産品幾無死灰復燃的可能。(趙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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