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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登新:股市投機猖獗 巧用紅利稅激勵長期投資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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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大家從對現金分紅的關注中,衍生出了另外一個相關問題,那就是中國的紅利稅應予廢除,並以此鼓勵上市公司分紅,引導長期投資。這是一種邏輯上的錯誤,事實上,紅利稅是世界股市通用稅種,它屬“所得稅”範疇,無論個人或機構收到紅利,都必須繳納所得稅。不過,對現行紅利稅加以改進,就可以直接起到激勵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作用。

  有人説,紅利稅是重復徵稅,因為企業發放紅利稅之前已繳納過“公司所得稅”,而投資者收到紅利時又要繳納紅利稅,這是重復徵稅。其實,這是一種極大的誤會和誤解。

  因為這兩個稅種的“納稅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而且“負稅人”也是不同主體,何來“重復徵稅”?公司所得稅是對企業經營利潤的徵稅,紅利稅是對投資者的分紅所得徵稅。這兩個稅種究竟對誰重復徵收了?

  眾所週知,所得稅是世界各國最通行、最重要的稅種之一,紅利稅屬所得稅範圍。從立法精神上講,所有勞動所得與非勞動所得都是平等的,它們都應該繳納所得稅,無一例外,這是稅法公平原則的重要體現。

  比方,工薪所得、財産租賃所得、利息所得,獎金等等,均需繳納所得稅,而分紅所得卻獨享免稅,這顯然不公平。

  雖然不能廢除紅利稅,但在股市存在過度短炒、投機猖獗的情況下,可以巧用紅利稅,借力打力,獎勵長期投資,抑制短炒。

  如“先徵後退”:對於實施現金分紅的股票,只要投資者一直持有該股的期限(即持股期)在2年以上,紅利稅全免;如果持股期不足2年,但滿1年的,紅利稅按10%徵收;對於持股期不足1年的,紅利稅按20%全額徵收。

  因為公司分紅時,我們無法分辨投資者繼續持有的時間長短,無法實施紅利稅減免操作,因此,對於所有現金分紅,先統一按照20%全額徵繳,然後,等投資者賣出時,再根據持股期長短,對投資者應該享受的紅利稅實施“退稅”操作。很顯然,這有利於激勵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對於有著高水平現金分紅習慣的上市公司,長期投資者就會追隨它,並長期持有它,這有利於重塑A股市場的價值投資理念。

  再如稅收遞延:在國外,私人養老金(補充養老)繳費與積累過程,都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但最終動用或提取這筆養老金時,要補繳個人所得稅。這種稅收優惠政策不是真正“免稅”,而只是“稅收遞延”或是“延期納稅”。

  筆者建議,如果不採取前述“先徵後退”的紅利稅設計,也可以採用“紅利稅遞延”做法。也就是説,當公司分紅後,只要投資者不賣出該股票,就暫時不徵繳紅利稅,實行延期納稅;直到你最終賣出該股票時,再補繳紅利稅。如果投資者十年不賣,就可以十年不繳。 □董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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