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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涉黑案主犯聶磊一審被判死刑 "保護傘"將另案處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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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山東3月20日電(記者 閆成山)今天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聶磊涉黑案”主案。被告人聶磊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有一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節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外,分別被判處二十年以下、二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3年至1992年間,聶磊曾因搶劫、鬥毆,兩次被判刑,一次被勞動教養。1995年起,聶磊先後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産,在青島市開辦遊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後,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範圍,以其經營的遊樂城、賭場為依託,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閒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聶磊為組織規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

  10多年來,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實現“聶磊公司”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分配住房股份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係,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對青島市部分區域或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的其餘分案將於3月底前分別在青島市市南、四方、李滄、嶗山、城陽等五個基層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充當“保護傘”的國家工作人員將另案處理。

熱詞:

  • 1983年
  • 被判處死刑
  • 涉黑
  • 主犯
  • 被判死刑
  • 保護傘
  • 被告人
  • 聶磊公司
  • 公開宣判
  • 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