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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宣判首例判處死緩同時決定限制減刑案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6日 12: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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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長春5月16日電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介紹,該院近日對搶劫多起、強姦多人、盜竊鄰里的社會流竄人員張海軍以犯搶劫罪、強姦罪、盜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同時對其限制減刑。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吉林省首例對判處死緩的被告人決定限制減刑的案件。

  據介紹,被告人張海軍多次流竄入戶搶劫,在搶劫過程中還重傷一名被害人,在實施搶劫犯罪中,還強姦多名被害人,犯罪情節十分惡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海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鋻於張海軍到案後對其罪行供認不諱,其犯罪行為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結果,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根據其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等情況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法院相關人員介紹,對累犯及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分子限制減刑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設置的一項重要條款,旨在嚴懲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對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但社會公眾普遍認為死緩罪犯的實際執行刑期過短,不利於社會的安全和穩定,而且與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差別懸殊,也不利於安撫被害人。《刑法修正案(八)》出臺限制減刑制度後,從立法角度有效延長被判處死緩犯罪分子的實際執行期限。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這對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打擊和震懾嚴重暴力犯罪,維護社會穩定起到良好的效果。

  新聞鏈結:《刑法修正案(八)》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修正案第四條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