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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聽審團”可期待而不可盡信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1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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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社會人士成立的“聽審團”首次亮相,旁聽案件開庭。庭後,“聽審團”對庭審及案件處理集體評議,但評議結果不作為判決根本性依據。據法院稱,“聽審團”不是西方的“陪審團”,意在提升法院司法能力、司法公開,這一推行司法公開的舉措屬全國首創。(3月19日《新快報》)

  名曰“首創”,實則也不儘然。因為在此之前,庭審旁聽制度,一貫發揮著類似作用。兩者的區別僅在於,“旁聽者”沒有發言權和表決權,而“聽審團”則有一定程度的評議權。但,考慮到後者的“評議”,不被納為判決的依據,兩者的差距便可謂微乎其微了。

  按照該法院的説法,聽審團作用有二,提升法庭司法能力、落實司法公開。但,司法事業終究專業性極強,相對業餘的“聽審團”,又怎能助力法官的能力精進?再者説,“聽審團”與“旁聽制”實無本質差別,又怎可比“旁聽”更多體現司法公開呢?若較真開去,公眾難免有此觀感:“聽審團”並不是迫切需要的制度,甚至它也不是一個有新意與效率的創設。

  細觀“聽審團”的制度邏輯,一種內在於斯的矛盾心態,明顯且強烈。對於東莞中級人民法院來説,其一方面試圖引入社會意見參與判決意見的形成,以此尋求大眾體諒、獲得工作支持;而另一方面,又不想模糊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斷案立場,無意以明確、合法的新設路徑,來替“輿論審判”最終正名。在此心理支配之下,你我方才看到了,“聽審團意見不作為判決的根本依據,但合議庭合議案件,當考慮聽審團意見”,一類瞻前顧後的表述。

  在矛盾心態背後,所隱含的,其實仍舊是那個終極追問,即司法與輿論,當保持何種關係?於此,在認知論上絕無分歧,“法官判案,當然不該為人言左右”;然而,在操作層面,某些法官面對質疑紛擾,卻也難免一時患得患失——化解“知易行難”困境,“聽審團”能否有所作為?樂觀來看,某些積極的後果,還是可以期待的:畢竟,它既不曾有損於“合議庭獨立行使審判權”,又建構了一條常態性、穩定化的民意輸送通道。

  但最終,合乎眾人期待的判決結果,本無須借助於這種少見的“首創”。因為,司法實踐與其説是學理性的,不若理解為技術性的。明乎此,公眾當明確,“聽審團”畢竟不能取代這些更根本的改進,一如法律彈性的壓縮、全民法律意識的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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