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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大盜”辯護人稱:是否上訴需考慮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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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被告人石柏魁在法庭上。李松 黃潔攝

  本報記者李松黃潔

  本報實習生王天穎

  今天上午,備受關注的故宮失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石柏魁一審被認定構成盜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000元。對於失竊物品價值、盜竊故宮行為性質的認定等庭審爭議焦點問題,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被盜9件展品的投保金額可作為失竊物品價值的參考,而其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實施盜竊,已經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進入故宮博物院內,趁人不備潛入齋宮,當晚其在斷開齋宮配電室安防系統的電源後,採用撬鎖、破窗、破墻等手段進入誠肅殿,並打破展櫃,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正在展出的9件展品。在逃離故宮的過程中,石柏魁先後將所竊的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在故宮內,後逃離現場。由於銷贓未成,石柏魁又將剩餘的4件展品分別扔在了垃圾桶和路邊,最終導致3件展品已經無法找回。

  根據證據顯示,此前,香港兩依藏博物館為在故宮博物院展出的展品進行了投保,被石柏魁盜竊的9件展品投保金額累計為41萬元人民幣,其中已經丟失無法找回的3件展品投保金額為15萬元。

  庭審過程中,被盜物品的價值曾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公訴方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由於失竊物品價值至今仍無權威的鑒定結論,因此失竊展品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金額可以作為案件盜竊數額的參照依據,但石柏魁的辯護人對此表示反對。

  今天的判決中,法院在這一問題上支持了檢方的觀點,認定被盜展品投保的保險金額具有參考意義。與此同時,對於庭審中,石柏魁的辯護人提出盜竊故宮只是普通的盜竊案件,法律並沒有規定因為被盜的是故宮就可以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觀點,法院沒有支持,而是認定石柏魁在故宮博物院內採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致使3件展品至今無法找回,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內量刑。

  至於石柏魁將5件被盜展品遺失或丟棄在故宮內,未帶出故宮的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未遂,法院認為,被盜的5件展品雖然遺棄在故宮博物院內,但遺棄地點或屬於故宮內的公共區域,或屬於不宜被人發現的地點,是由於案發後的大規模搜尋及撿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獲,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已經對該5件展品實際失去了控制,所有權受到了根本侵害,因此並不存在未遂的情節。

  最終,綜合考慮石柏魁的犯罪情節,並與其被訴的另兩起盜竊案件一併處理,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後,石柏魁的辯護人對判決結果並不滿意,表示將徵詢石柏魁的意見決定是否提起上述。

  據本案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李松義透露,案發後,檢察機關曾向故宮博物院發出過司法建議,而故宮博物院有關部門也在宣判後向媒體表示,要加強管理,全面提升故宮的安防水平。

  本報北京3月1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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