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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鐵法院通過司法建議指導鐵路企業完善國際貨運代理的合同管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1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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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鐵法院在審理原告中鐵國際多式聯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上海吉微亞電子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時發現,原告提供的《國際貨運代理委託書》格式文本中,有關目的港、裝運期限、有效期等關鍵內容的約定過於簡單,且不嚴謹,致使雙方在履行合同時,對承運貨物的發運時間、運送地點等産生分歧和爭議,無法有效保障合同雙方相應民事權益的實現。針對上述情況,上鐵法院從進一步規範鐵路國際貨運代理行為的角度出發,向中鐵國際多式聯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並抄送其上級單位。該院建議中鐵聯運公司在今後的經營活動中,應遵循《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的有關約定,完善合同內容,加強合同管理,增強企業法律意識,並健全和改進相應的審核把關機制,確保合同訂立及履行等環節的嚴謹規範。中鐵聯運公司收到司法建議後高度重視,以書面形式復函法院,表示根據建議事項,針對實際工作,從案件所涉合同入手,對同類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修改完善了格式合同中易産生歧義的條款,改變了以往對“老客戶”憑“信用”辦理業務的習慣做法,並從強化制度檢查落實和提高一線人員的法律意識的角度,進一步杜絕合同管理和業務環節的“盲區”與“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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