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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費應給予公眾充分的話事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1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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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是稅收,還是政府收費,都涉及老百姓權益,因此,必須讓公眾有充分的話事權,參與和監督從收取到使用的每一個環節。

  從性質來講,“東莞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2010年財政部頒發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定義,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很多人都對“政府性基金”這一名目感到陌生,但絕非新生事物,其出現已經有30來年的歷史了,而且大多數人恐怕在不知不覺中為各種政府性基金作過貢獻,比如教育附加費。改革開放之後,我國各項事業進入大規模建設、發展時期,但當時政府財政相對薄弱,建設資金就成了大問題。為了彌補資金的不足,政府於是徵收基金,籌措資金,專門用於一些重大項目重大工程建設,比如三峽工程。進入上世紀90年代之後,政府性基金有失控之勢頭,全國多達上百種,規模也都很大,涉及資金數額異常巨大,甚至影響到了正常的稅收。有鋻於此,國務院多次對政府性基金進行清理整頓,減少基金數量,縮小基金規模,將基金的審批權限收歸於財政部。進入21世紀,政府性基金的設立和運行較前稍顯規範,至2010年,數量降至43項,但金額非常巨大,總金額高達3.578萬億元。這43項中,有31項是向社會徵收。由於政府性基金在財政資金中佔據舉足輕重的地位,2010年,財政部出臺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其管理。

  可以看出,儘管政府性基金不是稅收,卻也大體具有稅收的性質:比如説由政府向社會徵收,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所不同的只是政府性基金是專款專用,稅收是統籌安排。既然政府性基金具有稅的性質,那麼其徵收和使用就應當恪守稅徵收和使用的原則,才能規範起來,否則就會流弊叢生。那麼有哪些基本原則呢?首先,徵稅之權應當操諸於立法機關,而不是政府部門。其次,徵稅必須通過立法,不能以政府部門一紙公文就隨意徵收。第三,稅收的使用方案(即預算)要由立法機關通過才能實施,並要公之於眾,公眾也要參與討論和監督。第四,稅收的使用情況(即決算)要由立法機關、審計機關和公眾共同予以審查。

  事實上,這些原則,目前在我國稅收的徵收和使用中都沒有得到很好地落實,那麼在政府性基金徵收和使用中,就令人疑慮重重。其實“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就是一個標本。據東莞市物價局介紹,東莞自1999年開始通過車輛年檢處代徵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一個問題是,有關部門從來沒有公佈過這個基金的使用情況,這筆錢到底用在了什麼地方,起了怎麼樣的效果?公眾一無所知。這恐怕不是東莞市物價局一句“價格政策出臺以後宣傳不夠”就能解釋清楚的。其實無論是《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還是《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都明確要求:“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

  無論是稅收,還是政府收費,都涉及老百姓權益,因此,必須讓公眾有充分的話事權,參與和監督從收取到使用的每一個環節。

  (作者為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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