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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拆違經驗”擴大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11: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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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燕娜/北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于去年初通過並立即實施。近一年來新條例在規範強拆方面起了多大作用?尚缺案例統計數據公佈。不過,從若干公開報道中傳遞出的一個信號不容忽視,即一些地方“拆違經驗”的擴大化。

  新條例第24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如果變相“利用”這一條,就可阻斷司法介入渠道,架空新條例中許多限制公權力作為的相關規定。被拆遷的房屋中,違法建築固然有,但違建的成因很多。比如,有的是多年前老宅,有的集中在城鄉結合部,由於歷史原因,不具備土地證、房産證等等,政府部門也長期不予追究;一旦要拆遷,尤其是被拆遷人不接受政府的補償條件時,卻開始嚴苛檢查。

  據該領域有關律師透露,“拆違”現象在舊拆遷條例時期不算突出。2011年以來,這個“經驗”被一些城市總結、借鑒,有擴散趨勢。甚至還有地方各部門“協同作戰”,以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任意劃定違建——説白了,表面上是“拆違”,實際上是“違拆”(違法拆除)。同時,也出現有的地方司法介入強拆。

  在全國開展徵地拆遷制度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檢查中,2011年9月,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等四部門公佈嚴肅查處11起強制拆遷致人傷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內部通知,必須慎用強制手段。

  從體制根源著眼,因應的對策其實已明了:弱化土地財政,調整幹部考核指標,端正權力觀政績觀,拓寬民意表達渠道,加強公眾參與監督等。一位中部大城市的市長説得好:拆遷絕不能以犧牲老百姓的利益為代價,保證被拆遷後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是最基本的條件。對於被拆遷方和拆遷方的利益衝突,一要有協商機制,二要有裁判機制,三要有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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