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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工作調動,貼大字報罵領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0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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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滿工作調動,溧水一男子到領導所在小區張貼大字報,稱領導“小肚雞腸”,“在單位橫行霸道、為所欲為”。領導與其溝通無果後告到法院。日前,溧水法院認定該男子侵犯他人名譽權,判令其書面道歉。

  張某是溧水某單位負責人。2011年初,在張某的主持下,單位進行了小範圍的人事調整。員工李某被調到一個相對邊緣的崗位。曾經得罪過張某的李某認為,自己被調崗肯定是張某暗中“使壞”。他多次找張某溝通,要求調回原職,均遭拒絕。張某稱,調崗是工作需要,其作為單位領導絕不會針對某個人,希望李某擺正心態好好工作。李某自然不信,認為這是託辭。

  多次溝通無果後,李某對張某心生怨恨。2011年3月以來,他多次到張某家中吵鬧,並將寫有“張小肚雞腸,以權壓人,打擊報復下屬”,“在單位橫行霸道、為所欲為”等字樣的大字報張貼在小區內。

  大字報讓張某在小區丟盡了臉面。他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稱李某的行為嚴重侵犯其名譽權,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前不久,溧水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李某很爽快地承認大字報是他張貼的,還説上面寫的都是事實,他拒絕道歉。

  調解無果後,法院作出宣判。法院認為,李某作為下級,應理解並服從上街的正當工作安排,即使有矛盾也應溝通處理;他在張某居住的小區公開張貼含有損害張某名譽內容的大字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張某的社會評價,屬於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張某有權要求他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至於精神撫慰金,只有發生精神損害後果和經濟損失才能主張,本案中,張某不具備主張的條件。因此,法院只支持了張某的前兩項訴求,判決李某停止侵害並書面道歉。

  朱道海 陳珊珊

  名譽權: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法律明文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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