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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簽字“兩人一單”改為“兩人兩單”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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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正研究保薦機構分類監管等改革措施

  保代簽字項目限制“有條件”放寬。

  證監會昨日明確:在現行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可同時在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各有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調整為允許同時在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

  不過,這種放寬是有條件的。證監會規定,放寬的安排不適用於最近3年有違規記錄和最近3年未擔任首發、再融資項目&&人的保代。

  證監會16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了保代簽字“兩人一單”改為“兩人兩單”的監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舉與之前傳聞的“雙簽改單簽”仍有較大出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説,這是由於保薦辦法規定了“雙簽制”安排,在沒有修改保薦辦法的情況下,採取了“兩人兩單”的做法。“待保薦辦法修訂時,將吸取市場意見進行相關調整。”

  對於證監會是否考慮對保薦機構進行分類監管,以及是否考慮對保代考試進行重大調整的問題,上述負責人表示,這些問題“都在研究之中。”

  他還表示,下一步保薦辦法的修訂,要更多體現對保薦責任的追究和懲治等內容。

  昨日發佈的《意見》,意在重視保薦代表人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強保薦機構的責任。

  《意見》要求保薦機構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保代和項目成員的問核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盡職調查工作;要求保薦機構完善對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避免保薦項目執行過程失控;要求保代和項目組成員在保薦工作報告中説明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上述負責人強調,證監會將適時修訂保薦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仲介機構責任,把保薦責任落實到保薦業務全過程和相關業務人員,進一步提升保薦工作質量。

  此外,自《意見》發佈時起,證監會公告【2009】19號同時廢止。因此,“創業板發行人報送的申請文件中,財務資料的報告期為最近三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及一期,招股説明書和審計報告中最近一期會計數據的有效期(報送日至到期日)應不少於3個月”的要求將取消。創業板首發招股書和審計報告最近一期會計數據在有效期內即可申報。

  另外,關於冠華股份兩次上會的兩版招股書暴露出“舊版”可能存在虛假記載的處理,該負責人表示,將會約談冠華股份的保薦機構和保代,具體處理結果將會通過監管信息系統公佈。(記者 周翀)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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