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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放寬保薦人簽字權 兩人可以簽兩單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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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將適時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仲介機構責任

  為進一步增強保薦機構責任,加強對保薦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證監會16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要求保薦機構應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強化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項目人員的管理,切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同時還適當調整了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的規定,在兩名保薦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同時各負責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調整為可同時各負責兩家在審企業。

  據了解,意見的內容主要包括:要求保薦機構應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保薦機構應為保薦項目配備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應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上簽字,並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機構的質量控制部門應切實履行把關責任,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保薦機構應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問核制度;保薦機構須健全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確保對保薦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等。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次發佈的意見是為了強調保薦機構全方位職責,在重視保薦代表人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強保薦機構的責任,發揮保薦機構的整體作用,推動實現全程有效監控。

  對於市場關注的保薦人保薦項目家數的問題,此次修改的意見中做了相應調整,但放寬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適用於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和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薦代表人。

  除本次“1+1”改為“2+2”外,業界還建議將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的規定改為一名保薦人負責一家項目,此外還有觀點認為應對保薦人實行分類監管並調整考試節奏等。對於這些建議,證監會表示,“這些政策都在研究之中”。

  分析人士認為,此次對保薦業務監管的進一步強化,將加大保薦機構的責任,切實提高保薦業務質量。放寬簽字權有望讓保薦人的高薪下浮,降低投行成本,讓投行的話語權大大增加,遏制部分保薦人頻繁“跳槽”的現象。

  上述部門負責人還透露,證監會將適時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仲介機構責任,把保薦責任落實到保薦業務全過程和相關業務人員。

  此外,證監會還表示,自上述意見發佈起,證監會公告[2009]19號同時廢止。創業板首發申請人滿足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36個月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的可持續計算),招股説明書和審計報告最近一期會計數據在有效期內即可申報。

  (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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