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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過期橄欖油 商場要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1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梅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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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淩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8支瓶裝橄欖油,花費770.80元。後淩先生發現8支橄欖油的保質期限均為2009年6月4日,故以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屬於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購物款並按照購物款10倍的標準進行經濟賠償,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3000元。超市則在庭審中否認與原告之間存在商品買賣關係,主張其在2009年6月5日銷售的橄欖油並不存在過期情況,並對淩先生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可適用《食品安全法》提出了抗辯。本案庭審後,在法院主持調解工作後,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了庭外和解協議,由超市一次性向淩先生支付6000元經濟補償款,淩先生就本案向法院撤回起訴。

  【法官點評】

  本案是消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張十倍經濟賠償的案件。雖然該案件最終以原告撤回訴訟結案,法院並未對案件事實以及法律適用作出最終的裁判,但本案例的發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社會大眾使用法律武器保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的提高,同時,也對商家如何更好規範自己的管理做好應盡的義務作出了重要的提醒。(東陽)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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