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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置舉證責任更利網購團購維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18: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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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王鬥鬥

  網購之路很短,但維權之路漫長。有例為證:

  網購一雙耐克鞋,卻發現是假貨,可鑒定這雙標價410元的耐克鞋真假,要花2000元鑒定費。即便證明此鞋並非正品,也只能獲得1200余元的賠償。

  天津市允公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威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坦言,依據傳統“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侵權舉證原則,消費者最終獲得賠償大多遠低於鑒定費用。

  “網購侵權相比傳統民事侵權在證據舉證、訴訟立案方面存在一定困難。可以考慮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楊威表示。

  就消費者在網購、團購中如何維權,楊威分別對相關案件進行了點評。

  “忽悠”産品功能應加倍賠償

  網購案例:李某在淘寶網上選中了一款可變速MP3。店家的頁面上説,這款MP3“獨具變速功能”,還可以“FM內錄”。可李某拿MP3後發現,説明書上根本沒有提到“變速播放”和“FM內錄”。

  店家對此的解釋是,所謂“變速播放”,就是所有錄音設備都有的“快進快退”功能。後來,商家雖然同意退款,卻要求李某支付商品的“開盒費”和郵寄回來的“運費”。

  律師點評:商家的行為存在侵權,屬於欺詐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本案中,商家不但未加倍賠償李某的損失,還以“開盒費”、“運費”等名目加重了對李某的侵權。李某可以憑藉往來通信、網站截圖、郵寄商品及外包裝等相關證據,追究商家的侵權責任。還可以聯絡淘寶網站先行追回賠償款,最大程度地挽回損失。

  遇團購歧視可要求商家履約

  團購案例:張某團購了KTV歡唱3小時的優惠券。去的那天是個週末,人多需要排號,但凡是團購消費者,都排在全款消費的人之後。兩個小時後,終於有了空房。由於馬上進入黃金時段(18:00以後),商家説張某只能唱一個小時,想唱夠時長,必須重新排號。

  團購歧視也發生在吃飯上。有市民反映,一些飯店,對團購消費者開闢專門區域,比如飯店一共有100個桌位,給團購消費只預留10個桌位。有時,明明有很多空桌,但團購的消費者還要排號。而且團購不給發票,想要發票就要補齊差額。

  律師點評:團購是一種商家的促銷手段,如同單一消費者大宗消費一樣,商家在可以承受範圍內對團購參與者給予跟普通消費者不一樣的優惠政策,這往往體現在商品或者服務價位更加低廉、打折促銷力度更大。

  但這並不意味著團購參與者不屬於消費者。雖然團購的參與者彼此可能並不認識,只是基於尋求實惠的心理選購了同樣的商品、參加了同樣的服務項目,但其消費者的身份並沒有改變,“團購歧視”于法無據。

  面對這種情況,消費者可以請求商家履行約定或者加倍賠償損失,還可以以商家合同違約為由,究商家因未履行合同帶給消費者的經濟損失。

  本報天津3月1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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