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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教育離異父還得掏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1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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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齊齊哈爾3月14日訊 近日,王某惹官司了,前妻告女兒上自費高中,自己無力承擔費用,要求王某增加女兒的生活費。

  2007年,王某與妻子因感情不和,最後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女兒由前妻撫養,王某每月支付給女兒500元的撫養費。當時女兒還在上小學,撫養費還夠用。如今,女兒被母親送進了一所南方私立高中,每年的學費就得1.5萬元,再加上生活費用,每年的花銷要2.5萬元。王某的前妻感到無力承擔,要求王某增加撫養費,王某遲遲不同意。王某的前妻起訴到法院,要求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2000元。王某以沒有固定職業,沒有穩定收入為由拒絕。

  龍沙法院立案後,辦案法官做了耐心細緻的庭前調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一款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7條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的協議或判決,支持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院認為,王某的女兒讀自費的高中花銷增大,但受教育應滿足自身需要,也要符闔家長現有的經濟條件,這筆支出超過了父母的負擔能力。法院判決:王某每月支付女兒生活費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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