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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標準模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0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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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敖曉波)上交所昨天發佈的《我國上市公司退市現狀與建立退市機制的現實意義》顯示,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市場存在“進多退少”的現象,造成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功能失靈。

  >>現狀

  上市公司進多退少

  數據顯示,2009年,紐約交易所新上市公司94家,退市212家;德國交易所新上市公司6家,退市61家;倫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73家,退市385家。這些國家的證券市場“有進有退”,其退市機制起到了較好的資源優化配置效果。

  相比之下,我國證券市場“進多退少”。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終止上市起,滬深兩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績差公司連續虧損而退市的有49家,其餘公司的退市則因為被吸收合併。這造成上市公司數量“增”多“減”少、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功能失靈。

  >>探因

  退市標準較為模糊

  究其原因,既有宏觀方面的原因,如法律法規、市場環境等,也有具體的退市操作制度及程序方面的原因。上交所表示,目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退市標準較為模糊,操作性不強。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退市標準除了公司業績不佳、連續虧損以外,還包括資本減少、低流動性、股東持股比例不足、資産負債、並購重組等十幾類。

  而我國上市公司退市標準則較為單一,過分關注于連續三年虧損,這為績差公司避免退市提供了操作空間:首先,上市公司可實施“報表重組”,連續兩年虧損,第三年微利,逃脫暫停上市處理,再接著虧損兩年,再微利一年,如此循環往復;其次,即使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被暫停上市,也不意味著必然退市,上市公司在這個階段同樣可選擇“報表重組”,只要第四年微利,就可逃脫退市危機。

  >>分析

  建退出機制“三利處”

  上交所表示,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機制有三大利處。首先,有利於證券市場整體質量不斷提高。建立退市機制將促使暫停上市的公司限期解決治理風險隱患,督促其限期完成債務重組或剝離、不良資産處置等實質性重組工作。其次,有利於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第三,有利於促進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

  作者:敖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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