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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車輛被撞 法院判保險公司“無責也要賠”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2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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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險出租車撞車後,對方賠償不足,保險公司也堅持“無責不賠”。近日,威海環翠法院判決承保公司應承擔投保車主未從肇事方索要到的15340元賠償款。

  2011年9月4日6時15分,匯通出租公司司機段某駕車沿榮成市成山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十里街交叉路口東側時,與藤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相撞。乘客林某受傷,兩車損壞。交警認定藤某承擔主要責任,段某承擔次要責任。後續維修,匯通出租公司墊付施救費、修車費共17340元,但因客車沒投商業保險,只有交強險,所以客車車主和其所在單位只承擔此項對應的賠償金額2000元。

  因出租車向平安財險投保了71100元的車輛損失險,所以匯通出租公司轉而向平安財險索賠,要求其承擔交強險項外的15340元費用。但平安財險辯稱,此雙方事故中,匯通公司車輛承擔次要責任,因此賠償時,在交強險賠償責任之外,平安財險只能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他70%的賠償仍應由藤某或其所在單位承擔。對此,匯通公司稱,依據保險法,平安財險可以在賠償自己17340元後,再向藤某追償,這是保險法明文規定的代為追償權,平安財險不能以放棄此項權利為託詞,而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協商不成,匯通公司訴諸環翠法院。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要求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確定自己的賠償金額,本質上是置代位求償制度于不顧。作為交通事故的侵權受害人,而且投保了車輛損失責任險,匯通出租公司有權選擇更為便捷、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平安財險也應在車損險限額內賠償。近日,環翠法院一審判決平安財險賠償匯通出租公司15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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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保監會發佈《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其中,第2條第(十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高保低賠”、“不計免賠”和本案中的“無責不賠”,一度是備受詬病的車險三大“霸王條款”。(記者 高洪超 通訊員 楊繼法 王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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