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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旅遊“宰客”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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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3月12日訊(記者祝勇)以低價作為吸引遊客的噱頭,然後在旅遊過程中多次消費,引發投訴諸多。針對近日頻發的“宰客”行為,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向廣大遊客發出2012旅遊服務第1號警示:防範旅遊中的“宰客”行為。

  交千元換酒店鑰匙

  陳先生一家計劃利用假期去某地旅遊,面對種類繁多的旅遊産品,陳先生選擇了一家旅行社一個價格低、景點多的旅行團,該旅行社口頭承諾沒有自費項目。行程剛開始,導遊王某就不斷地向遊客推銷自費項目,並向每人索要1000元自費項目費。陳先生一家沒交納,王某就威脅“不交納1000元就不給酒店鑰匙”,導致陳先生一家在酒店大堂等候達2小時。次日,到某景點參觀時,陳先生一家因沒有交納自費項目費,被導遊甩在景區門口等候其他遊客參觀。陳先生非常氣憤,向當地旅遊部門投訴。經調查,當地旅遊部門認為該旅行社及導遊王某存在違法行為,對旅行社和導遊實施了行政處罰。

  出外旅遊勿貪便宜

  針對近日頻發的“宰客”行為,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向廣大遊客提出警示:

  第一,選擇旅遊産品時,要警惕以“免費”、“低價”為賣點的宣傳,不要將價格作為選擇旅遊産品的惟一標準,排除貪圖便宜的心理,切記“一分錢一分貨”的常識。

  第二,在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應要求在合同中載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購物場所的名稱、每次最長停留時間以及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住宿、車輛、餐食等標準,拒絕“準星級”、“星級或同級”等模糊表述。

  第三,對旅遊過程中出現的旅行社、導遊“宰客”行為,應注意保留證據,及時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對涉及餐飲、交通、住宿等行業的“宰客”行為,應向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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