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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旅遊團中途翻車 傷者後續治療費該不該賠?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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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郭彪)2010年5月,孟小姐報名參加了單位組織的旅遊,怎料旅行途中大巴翻車,造成身體多處受傷。為此,她將旅行社和提供交通服務方一起告上法庭,索賠4.4萬餘元。一審法院判其獲賠3萬餘元,提供交通服務方不服提起上訴。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庭上,孟小姐提出的3萬元後續醫療費應不應該賠付,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

  事件旅遊途中遭遇翻車

  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5月13日,由其所在單位比亞迪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統一報名,24歲的孟小姐參加了由國旅(深圳)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旅”)負責組織的陽朔三天遊旅行團,並簽訂了旅遊合同,支付了旅遊團款。

  此後,國旅和深圳市大洲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大洲旅行社作為地接社具體承辦該旅遊活動。大洲旅行社又和深圳市友盟旅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盟公司”)簽訂《旅遊包車租賃協議書》,約定友盟公司為該旅遊提供交通服務。

  2010年5月22日,孟小姐等19人乘坐友盟公司司機劉某駕駛的旅遊車行駛到廣西平樂縣時,由於司機劉某在雨天路滑的惡劣條件下行駛,且沒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和保持安全車速,導致車輛橫滑翻車,造成孟小姐身體多處受傷。事發後,經過廣西交警部門認定:司機劉某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起訴狀告兩涉事公司索賠4.4萬

  事故發生後,劉小姐進行了治療,並申請司法鑒定,鑒定書認為其後續治療費還需3萬元。為此,她將國旅和友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其後續治療費、護理費、鑒定費等共計4.4萬餘元。

  羅湖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孟小姐是旅遊者,國旅是旅遊經營者,友盟公司是旅遊輔助服務者。國旅沒有保障孟小姐等人在旅行中的人身安全,違反了旅遊合同的約定;友盟公司的司機則沒有按照規範安全駕駛造成事故,均應對孟小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孟小姐受傷是友盟公司駕駛員造成,因此國旅賠償後可向友盟公司追償。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國旅和友盟公司賠償孟小姐後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3萬餘元。

  一審判決下達後,友盟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昨日庭審時,友盟公司提出,孟小姐訴請的後續治療費尚未實際發生,不屬於實際存在的損失,應該以後來實際發生的為準,不能單憑司法鑒定書就判其應該支付相應的後續治療費用。就此,雙方進行了激烈交鋒,孟小姐認為,後續醫療費有司法鑒定書認可,理應得到賠付。庭上,法官主持了調解,雙方表示願意接受調解,法官表示將在庭後進一步組織調解。

  焦點司法鑒定書能否成為後續治療費索賠依據?

  就孟小姐關心的後續醫療費能不能賠付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汪騰鋒。汪騰鋒告訴記者,後續醫療費如果是未經司法鑒定確認的,僅憑當事人的訴求,法院不能直接如其所請,判決賠付。但是如果經過了司法鑒定機關鑒定確認,後續醫療費的索賠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雖然是尚未發生的醫療費,也應該理解為必須要發生的,人民法院應該判決賠付。

  那麼,醫院方面為患者出具的後續醫療費清單是否也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呢?汪騰鋒告訴記者,院方出具的清單有一定的證據效力,但其效力仍然不能和司法鑒定機關的司法鑒定書相比,所以患者要索賠醫療費用,最好還是申請進行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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