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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試駕奔馳出事故 被判承擔三成修車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新聞網-深圳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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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猛烈的拐彎,讓試駕豪車的柯某賠上了兩萬多。在越來越常見的新車“試駕”過程中出現法律糾紛該如何分攤責任?東莞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因新車“試駕”而引發的糾紛,因操作不當而導致奔馳新車撞上綠化帶的試駕者柯某被判罰承擔三成車輛修理費用。

  去年7月16日,柯某到東莞市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看奔馳車,該公司的工作人員薛某在雙方沒有簽訂試駕協議的情況下,就安排柯某在汽車城內試駕。沒想到,柯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撞上了綠化帶,造成柯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汽車公司委託評估,車輛損失價值79200元。

  薛某在事後接受交警詢問時稱,新車在正式試駕前是先由薛某開車,由其向柯某講解車輛的操作性能,之後換柯某駕駛。當行駛到事發路段時,薛某告訴柯某前方要轉彎,但不知柯某是不是沒聽到,感覺車在加速往前走。眼看車要衝到河裏去,坐在副駕駛位的薛某本能地抓住方向盤往右拉,但車還是撞上去了。

  汽車公司認為柯某駕車操作錯誤,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柯某則主張,薛某搶抓方向盤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對事故的成因無法查清,因此交警部門並沒有確定事故的責任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柯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沒有小心駕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負相應的責任。汽車公司指派陪同試駕的銷售人員沒有就路線和相關的操作注意給柯某提供適當的指引,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搶抓方向盤,導致車輛發生碰撞,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而且,汽車公司沒有為案涉車輛購買商業保險,導致損失無法通過保險理賠得到補償,這一行為增加了試駕人的責任風險。今年1月,法院依法判決試駕者柯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23760元,汽車公司則自行承擔70%的責任。

  主審法官梁振彪昨日接受記者採訪時建議,消費者應當合理衡量自己的駕駛水平,在試駕前了解試駕車輛的性能、試駕的路線以及相關的注意事項,謹慎駕駛車輛。汽車銷售企業應當審查試駕者的駕駛資格,檢查提供試駕的車輛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將試駕車輛的性能、試駕的路線以及相關的注意事項等情況明確告知試駕者,給試駕人提供必要的協助,併為提供試駕的車輛購買商業保險。任何一方違反義務,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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