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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院長:立法區分經營性與消費性民間借貸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0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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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表示,近年來浙江民間借貸十分活躍,建議儘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從立法層面適當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標準,並通過立法確認企業間資金調劑行為的合法性。

  齊奇説,近年來浙江中小微企業參與民間借貸的情況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持續上升。2011年全國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0萬餘件,較2010年上升38%,涉案金額1143億元,其中,浙江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超過9萬件,約佔全國總量的15%。

  “民間借貸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但民間借貸也存在交易隱蔽、風險不易控制等特點,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交織,還會引發一些區域性的金融風險。”齊奇説,“現在亟須制定法律法規,讓民間借貸陽光化。”

  齊奇説,目前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護,而這個標準來源於最高法院1991年出臺的規定,執行了二十年,已遠遠不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從浙江地區的情況來看,如果是十天半月的短期民間借貸,有些已經達到了銀行利率的6倍、8倍甚至更高。

  “全國各地經濟金融發展不平衡,這個實際情況要正視。建議從立法層面適當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標準,或者明確民間借貸在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的利率標準,比如東西部地區、長短期借貸利率可以分開限定。”齊奇説。

  齊奇同時提出,建議通過立法確認企業間資金調劑行為的合法性。按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款仍然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一些企業為了規避法律,就把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進入民間借貸領域,本來應該是企業之間合同簽字蓋章,現在成了個人之間的借條。應當放寬限制,通過立法把企業間資金調劑活動納入民間借貸的範圍,容許一定範圍和一定條件下企業間借款的合法存在。

  齊奇建議,儘快出臺《放貸人條例》,或其他規範經營性的民間借貸關係的法律法規,對借貸人的資格、資金來源、貸款額度、利率、擔保、登記備案,以及必要的監管作出規定,將經營性的民間借貸與生活消費性的民間借貸區分開來。(記者張遙、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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