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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是合適之選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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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張國強

  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垃圾短信、壟斷行業亂收費等侵犯不特定人群的事件,在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的我國時有發生。如何選擇法律救濟途徑,是近年來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熱點。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在採訪中了解到,在此次兩會上,一些法律界代表委員對公益訴訟的關注焦點,集中在原告資格上。

  賦檢察院原告資格好處多

  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孫南申委員説,2011年10月公佈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賦予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對群體利益糾紛的訴訟資格,為建立社會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奠定了基礎。但“有關機關、社會團體”的提法非常模糊。由個人或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不僅成本高,而且影響力有限,所以應由國家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基本主體。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和獨立性,不易受到外界的干擾,代表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是合適之選。”孫南申説。

  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王利明代表認為,檢察機關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應該包括檢察機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副主任湯維建委員進一步解釋道:“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不僅具有法律地位的保障,而且相較于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更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人財物等方面的優勢。同時,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也不用擔心會濫用訴權或者造成訴訟地位的失衡等問題。” 

  公民介入可治社會“冷漠症”

  從有關部門組織評選的2011年中國十大公益訴訟的結果看,有6個案例是公民個人提起的。

  而在公佈的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並沒有規定公民個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據了解,草案未將公民個人列入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是因為立法者擔心,一旦允許自然人提起公益訴訟,可能導致公益訴訟氾濫。

  對此,湯維建表示,公民提起公益訴訟是一種權利。濫用訴權和應不應該賦權不在同一個層面。濫用訴權可以在立法當中尋找對策。

  行政機關主體資格待商榷

  在我國,行政機關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曾在個別立法中有所體現。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但是,一些代表委員認為,行政機關權力已經很大,沒有必要賦予其公益訴訟起訴資格。

  對於行政機關不宜作為公益訴訟原告,湯維建分析有三點原因:提起訴訟帶有司法屬性,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職能相悖;行政機關手握訴權和行政權,對另一方當事人存在不恰當的威脅和壓迫,會打破訴訟平衡;可能掩蓋行政失誤,不利於通過公益訴訟揭示行政違法。

  “公益訴訟的造成,往往或至少有時與行政違法或行政懈怠相關聯。這種情況的客觀存在,一方面消解了行政機關提起訴訟的動力;另一方面,在其提起訴訟後,也會導致訴訟的中途流失。”湯維建進一步解釋道。

  本報北京3月12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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