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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南申委員:檢察機關是公益訴訟的合適主體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0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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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4日電(記者王淵)今年兩會,孫南申委員的提案瞄準了“公益訴訟”這一被越來越多委員所關注的熱點話題。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家諮詢委員,他希望檢察機關能將提起公益訴訟作為參與和創新社會管理的一個重要途徑。

  據了解,2011年10月24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草案的一大亮點是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孫南申認為,公益訴訟涉及多數人利益,應定性為民事訴訟,功能在於規範行為而非損害賠償,如請求被告作為或不作為。那麼公益訴訟的主體是誰?孫南申有自己的理解,他説,草案賦予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對群體利益糾紛的訴訟資格,為建立社會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奠定了基礎。但“有關機關、社會團體”的提法非常模糊,在中國現行社會環境下,由個人或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不僅成本高,而且影響力有限,所以應由國家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基本主體。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和獨立性,不易受到外界的干擾,代表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是合適之選。

  此外,孫南申還建議,檢察機關應加強相應的檢察人才隊伍建設,以適應公益訴訟專業化的需要。同時,可適當引入巴西在公益訴訟方面的經驗做法,在檢察機關收到有關群體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險的民眾投訴或其他部門的報告後,可進行民事調查,目的在於確定侵害公共利益的事實、認定損害範圍、明確承擔責任的主體,重點是蒐集可能提起公益訴訟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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