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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自備“武器”,還要警察何用?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16: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梅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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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評天下]

  ■馬滌明

  上月,東莞市政府出臺規定,醫院保衛室可配鋼叉、催淚劑等攻擊性裝備對付“醫鬧”。該措施經媒體報道後,在網絡上引起了熱議。其中以反對聲居多。多數人認為醫患糾紛都是患者弱勢,沒必要把醫院建成“堡壘”。

  官方常説“有問題通過正常途徑解決”。正常途徑,是法律途徑;“醫鬧”如果是違法之鬧,醫院應該報警,找警察解決;“醫鬧”即便鬧過了頭,行為違法,畢竟不同於強盜、土匪之類,找警察還是來得及的。醫院對付“醫鬧”不走法律途徑,自己拿鋼叉就能解決,還要公安局、法院幹什麼?

  根據該市的規定,配備防刺背心,或許是有必要的,至少它只是防範性的裝備,不超權利範圍;但以鋼叉、催淚劑“武裝”平息“醫鬧”,首先是醫院沒有這種權力,維護自身權利也已經預設了防衛過當的暗示——鋼叉。那是致命的“武器”,發生衝突時究竟有利於平息矛盾,還是激化矛盾,一想就知。

  政府不能隨意出臺規定,公權力奉行法無許可不可為的原則;哪一部法律法規上能夠找得到,政府可以許可社會組織自備攻擊性裝備呢?屬於保安性質的內部裝備配備,只能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地方政府“出臺規定”無法可依,那就沒有“許可”權力,屬於違法行政。

  對付“醫鬧”,只能走法律途徑,找警察、上法院,乃至醫院裏設警務室,都行,唯有“鋼叉手段”不行;法制社會裏,社會秩序只能依靠公共權力來維護,“私家武裝”或“私家武器”是叢林社會的産物,早應該過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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