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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消除程序上的空白 代表建議儘快啟動行政程序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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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3月12日消息:“依法行政,首先要有行政可依的完善之‘法’,尤其是程序法。”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説,當我國在行政法立法方面取得長足進步時,相應的程序法卻仍是短板。為此,他在今年人代會上建議儘快啟動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步驟。

  在應勇看來,制定行政程序法,可以減少決策失誤、避免資源浪費、及時化解爭議、舒緩執政壓力;完善的行政程序規則,亦有利於提高政府效能。“這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從世界主要國家尤其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國家經驗看,以公開、公正和效率原則為主線建立起來的行政程序規則體系,在減少決策失誤、保障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比如聽證制度給予利益相關方以參與行政過程和表達意見的機會,有助於全面收集意見和信息,集合眾人智慧,為科學決策奠定了堅實基礎;回避制度旨在幫助行政機關擺脫偏私、保持公正立場,為科學決策排除了干擾;時效制度要求行政機關及時作出決策,使科學決策的成果不致因行政效率低下而時過境遷。”應勇説,目前我國行政程序規則集中于《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幾部法律之中,其餘則散見於大量的單行管理法中。單行管理法涉及的程序規則是零散的、片段式的,無法為連續的行政過程提供穩定依據。只有行政復議、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三種行政行為的程序規則較為系統。這樣分別規定的模式,無法對行政程序基本原則和共同制度作出統一規定,容易造成規則衝突和重復。“由於程序規則尤其是行政行為生效要件、當事人程序地位等總則性規定的缺失,行政機關經常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此時尋找可行的法律方案,勢必付出更多的時間、人力、費用等行政成本。而程序規則上的大量模糊、衝突乃至空白之處,恰如程序濫用的一道道方便之門。”

  應勇提出,要解決上述問題,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針對各類行政行為分別立法,二是統一立法。兩相比較,後者立法週期更短,還可以避免重復立法和規範衝突,更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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