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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人戶主變更證據不足收回無望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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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孫女婿、房産、敗訴,是這起官司的關鍵詞。

  1950年,太原市民陳開始租用太原市房地産管理局的直管公房。四十多年後,因為太原一家開發公司要拆遷該片區域,陳得到一份《拆遷證》。對方承諾,不久就會安排住房。1998年6月,憑藉《拆遷證》,陳被安置到省城朝陽街。

  當時,由於外孫女結婚無房居住,陳便將安置房借給一對新人暫時居住。在辦理《安置證》時,外孫女婿將房産辦在了自己名下。當時,老人與孩子關係都還不錯,對此事也就沒太上心。

  “後來,孫女和孫女婿關係開始惡化,我就想收回房子。”陳説,自己本以為房子是自己的,只要找到法院,再重新發放一個《安置證》就能解決了。但誰知,官司並沒有按照他預期的方向發展。

  法院認為,該案涉及兩個合同法律關係,即房屋拆遷合同關係和城市公有房屋租賃關係。陳的外孫女婿因在該案中將房子辦在了自己名下,所以其便成為房屋拆遷人。陳在訴訟請求中均指向《安置證》,然而,《安置證》並非法定權利憑證,其法律性質不明確,無法作為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依據。因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法院駁回了陳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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