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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建議:立法保護個人信息不外泄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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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徐飛鵬)新房沒住上一年,卻頻繁接到電話,問“你的房子要不要賣?”剛把買房合同簽好,裝修公司的追蹤電話就打來,告訴你房子的裝修效果圖已設計好。商業推銷“指名道姓”,陌生拜訪鋪天蓋地。個人信息洩露不僅讓當事人不堪其擾,更可能為刑事犯罪提供土壤。為此,全國政協委員孫貴寶建議,儘快出臺專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及實施細則,更好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我國尚沒有專門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是公眾個人信息頻頻被盜的重要原因。”孫貴寶説,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比如,加拿大在1993年的《關於私人機構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案》中明確規定,個人數據的收集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和准許,而不應擅自傳播、出售、散發或不經同意和准許而進行交易;更為敏感的個人資料,如種族、信仰、婚姻狀況,必須有本人的書面聲明才能被收集。侵害他人的個人信息,將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從現實看,我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還停留于各行各業內部的規範上,並且章法不一、標準模糊。”孫貴寶進一步解釋,《個人信息保護法》從2003年立項到現在遲遲沒有出臺,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缺位,使違法者有恃無恐。雖然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都有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原則性規定,但是在變化多端的侵害行為面前,這些規定不僅個別、零散、抽象,往往顯得過於粗疏和籠統而不具備執行力。同樣《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修正案)中的相關規定也往往比較籠統,不具有現實操作性,比如關於犯罪主體修正案是這樣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但是對“等”字的內涵卻沒有加以明確;修正案中還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但卻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情節屬於情節嚴重範疇,致使法律的打擊效果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基本法律規範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使亂象得以滋長,現實中讓人難以容忍的騷擾更多的是那些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侵權行為,致使一些非法洩露、買賣個人信息的行為沒受到應有的懲處。

  孫貴寶認為,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個人信息保護並不僅僅是個人的事,還會影響到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和國家利益。據調查,近年來,在歐盟、北美開拓市場的我國大型企業集團,經常被當地禁止收集客戶信息,理由是中國沒有《個人信息保護法》。從這個角度講,立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是中國與世界發展同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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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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