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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領域“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2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黃河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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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的話:為了遏制消費領域霸王條款現象,國家工商總局決定今年在全國開展整治霸王條款專項行動。為此,記者編發了一組稿件,幫助消費者認識一些格式化的霸王條款,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A、打折商品,概不退貨

  這是在許多商場最常見的一條不成文的規定,似乎也漸漸得到了不少消費者的默認。殊不知,這正是侵犯合法消費權益的一條霸王條款。其實,商品打折是促銷的手段,其前提是不存在質量缺陷或瑕疵。特價、打折商品與處理品有本質區別;處理品即是標明有質量問題的商品,特價商品並不等於瑕疵商品,必須具有其應有的質量和實用性,仍應享受正常商品的三包。

  B、逾期不查詢視為放棄索賠權

  隨著現代交易方式的多樣化,各類物流、快遞公司也雨後春筍般地出現了。由於快遞這種特殊服務流程繁瑣、環節多,一些快件的丟失和破損問題時有發生。當消費者前往索賠時,往往才發現在接受這項服務時,已經被格式過了:快遞單背面的服務協議:寄件人或收件人索賠要求須于寄件次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索賠要求的,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其實,這是與國家的法律規定相違背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該條款屬於無效。

  C、買一贈一,贈品不予三包

  在許多經營者看來,贈品是額外贈送的,其質量好壞不應過分計較,甚至許多消費者也認同這個觀點,其實不然。經營者以促銷為目的,以贈品為手段,吸引消費者,事實上已與消費者建立了買賣合同關係。所謂贈品並不是無償送給的,是建立在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前提下,附帶産生的權利。由此來看,商家同樣要保證贈品的質量,並承擔贈品的三包服務義務。

  D、不回復,視為訂制該業務

  2011年9月,晉中市榆次區的一些手機用戶收到某電信運營商這樣一條短信:尊敬的客戶,您的業務試用期即將結束,從下月起開始收費,將從您的手機話費中直接扣除10元/月,取消業務,請發送取消+手機號碼,不回復信息表示默認開通。表面上看,經營者似乎充分尊重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訂制與否,都在於消費者,沒有任何強制。但這卻是一條霸王條款。按照信息産業部的相關規定用戶申請訂制包月類、訂閱類移動信息服務業務(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時,基礎電信企業應當事先請求用戶確認,未經用戶確認反饋的,視為訂制不成立。可見,那家電信企業是把應當自身擔負的義務,轉嫁給消費者,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責任與義務。

  晉中市工商局 趙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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