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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寧解讀修正案草案:將轉變檢察機關執法方式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15: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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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蔡寧。 正義網記者汪文濤/攝

  正義網北京3月10日電(記者 汪文濤)作為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焦點話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成為各媒體競相報道的對象。就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亮點之處,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蔡寧。

  蔡寧説,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在審查批准逮捕階段是否訊問犯罪嫌疑人沒有規定,這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於具有法律規定特殊情形的,應當訊問。這一修改,是對我國審查逮捕制度的重要補充和完善,必將對檢察機關的執法方式帶來變化。

  “‘可以訊問’既是法律的授權性規定,也是選擇性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傾向;‘應當訊問’則是強制性規定,即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都應當毫無例外地訊問犯罪嫌疑人。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應當慎用。刑訴法修正案將訊問犯罪嫌疑人作為審查批准逮捕的基本程序,符合司法工作‘親歷性’要求,有利於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更直接、客觀、全面地了解案情,從而正確使用逮捕權。”蔡寧解讀到。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只有在收到“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書”之後才能進行。修正案草案規定,監獄、看守所在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同時,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這一規定,改變了檢察機關的刑罰執行監督模式,由“事後監督”轉向“同步監督”,為檢察機關及時、準確地監督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於預防和減少刑罰執行中的不規範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修正案草案對於未成年人涉嫌輕微犯罪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這一規定是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修改和完善。附條件不起訴的制度設置,符合起訴便宜主義原理,也是國際上多數國家通行的慣例。修正案將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對象確定為未成年人,是我們國家對未成人的特殊保護,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檢察院,那麼,檢察機關就應該嚴格按照附條件不起訴規定的對象、條件、期限、程序等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保障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按照法律規定精神實現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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