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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單位拓展意外惹官司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0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網-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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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溫金鳳)一男子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拓展活動時,在湖邊扔石頭打水漂,不想,一失手竟將一名同事砸得頭破血流。後雙方為賠償問題鬧上法庭。鋻於被告男子已支付了醫療費,日前,紅橋區法院判令其賠償傷者誤工費、護理費及伙食補助費共計6600余元。

  28歲的王某與邱某同是本市一家物業顧問公司的員工。2011年6月7日,二人參加公司組織的北京拓展一日遊。在途經北京市平谷區的一個景區湖邊時,邱某扔石頭打水漂,失手砸到了王某的頭部,後其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右頂硬膜外血腫,右頂顱骨骨折,右頂頭皮挫裂傷”。王某為此住院治療24天。雖然邱某負擔了全部醫療費用,但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其一直沒有賠付,王某為此與邱某産生糾紛,並將其告上法庭。對此,被告邱某提出,原告住院的醫療費已支付,住院期間,被告母親也護理了原告,而且,被告是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中誤傷的原告,活動期間,公司為員工上了保險, 因此,原告不應再要求賠償。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被告由於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原告身體受到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除去被告已為原告支付的醫療費外,還應賠償原告的誤工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結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補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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