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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煤礦承包給私人採掘 礦工井下作業受傷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1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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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新餘3月9日電 (管東長 潘冰心)江西分宜縣金水煤礦將井下採掘作業工程承包給私人老闆,未料私人老闆雇用的礦工在井下作業時發生安全生産事故,被石頭砸傷,金水煤礦拒絕對受傷礦工進行賠償。3月9日,分宜縣法院判決該煤礦承擔責任,賠償礦工醫療、住院等各項費用。

  據了解,金水煤礦將井下採掘作業承包給私人老闆林某,林某雇請盧某等十人下井作業。不久後意外發生,在井下作業的盧某為躲避巷道上方滾下來的石頭而受傷。隨後,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

  盧某未得到相應賠償,將金水煤礦告到法院,要求煤礦方賠償他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78500元。金水煤礦辯稱,盧某受雇于林某,煤礦與盧某之間無勞動合同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對原告盧平的受傷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金水煤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個體老闆林某具有用工資格,而金水煤礦仍將其主要工程採掘施工作業發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林某,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後,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仍應由作為實際用人單位的金水煤礦承擔。

  最終法院按照工傷賠償相關條例,判決被告金水煤礦賠償原告盧平各項費用共計164491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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