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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專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01: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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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李吉斌

  近年來,我國金融産品層出不窮,發展迅速,但由於統一監管缺失、規則混亂等原因,大量的金融服務糾紛層出不窮。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林蔭茂建議,國家應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據林蔭茂介紹,近年來,我國金融領域的各類投訴數量呈逐年上升態勢,且新型金融消費糾紛案件也不斷出現。居投訴前幾位的案件類型主要有:儲戶存款被冒領,開立存款戶必須同時辦折辦卡,發售理財産品忽視風險提示等等。

  “雖然保監會已經設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局已獲得批准,但我國金融消費保護的法律制度仍是盲點。”林蔭茂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時,我國城鄉居民的金融活動和金融消費行為並不活躍,相應的侵權行為和金融糾紛也不突出,因此該法未將“金融消費”行為納入保護範圍。

  “金融業和金融消費行為的高度專業性、虛擬性和抽象性,消費者往往處於相對弱勢。而在各地的實踐中,因為缺少法律指引規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模式也不盡相同,糾紛解決機制和維權途徑大多不能提供切實有效的專業保護。”林蔭茂説。

  尤其是跨業的金融消費糾紛很難由某一個部門解決,“一行三會”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對新型的金融消費糾紛監管邊界不清,機構的協調與合作也存在空白,導致消費者投訴成本增加。

  林蔭茂認為,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時機已經成熟。這部法律首先要明確金融消費者的內涵。目前,我國廣泛使用金融消費者這一名詞,但現行金融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概念。另外,金融消費者應當享有與金融市場特點相適應的權利,如知情權、隱私權、受教育權、求償權等。

  “建立金融産品信息披露制度、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等也應在法律中明確。”林蔭茂最後説。

  本報北京3月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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