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他們,這樣“摳字眼”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2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新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現 場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已經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3月9日,記者注意到,江蘇團的代表們盯住草案中的每一處變動、每一個字眼,抓緊時間進行再研究再斟酌,為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貢獻智慧。

  南京藝術學院院長鄒建平認真“摳”字眼。他對記者説,這次的修改涉及到100多處,修改比例超過總條文的50%,可以説是一次名副其實的“大修”,但因涉及面較廣,改革力度較大,作為代表必須字斟句酌。

  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他認為,如有四十八小時的時間限制,容易成看守所推遲律師會見的藉口,使本該正常、正當的及時會見,有了人為障礙。因此,他建議此款要改。

  鄒建平同時建議,刪除第十三條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他認為,因為要求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的條款與草案第十四條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原則衝突,而且在偵查實踐中判明“是否如實回答”,不根據客觀的證據是難以證實的,偵查人員既不能根據對提問的肯定與否定而判別是否如實,也不能以是否“如實回答”作為將來可能影響量刑定罪的情節,否則,將容易導致採用威逼利誘的手段而使證據非法,因此,該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他建議:為真正貫徹“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應刪除要求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的條款,並借鑒國外的“米蘭達規則”,結合我國國情,儘快開展相關立法調研,承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

  本報記者 沈崢嶸

  作者:沈崢嶸

熱詞:

  • 如實回答
  • 犯罪嫌疑人
  • 偵查實踐
  • 大修
  • 米蘭達規則
  • 偵查人員
  • 刑事訴訟法
  • 看守所
  • 刪除
  • 南京藝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