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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墻皮起鼓發黴真鬧心 開發商卻稱已過保修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1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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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新房入住後不到一年,就出現了墻皮起鼓脫皮、局部發黴、潮濕等問題,業主找開發商報修,對方卻一直沒有回應。為挽回損失,業主提起訴訟,被告開發商卻提出房屋已過保修期。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受損墻體、地面是主體結構,應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保修,由此判令被告開發商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對原告房屋的返潮部位進行維修,如不予維修,應給付原告室內維修費12.9萬餘元。

  市民江某于2005年8月在本市紅橋區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建築面積159平方米的商品房。據江某稱,他于2006年2月將房子裝修完畢後入住,同年7月逐漸發現該房屋墻皮起鼓、脫落、掉灰沙,門口地櫃潮濕發黴,衣櫃腐爛變形,地板起鼓,此後潮濕更加嚴重,整個房屋嚴重受損。江某曾多次找到開發商的客服部門反映情況,一直沒有回應。後江某得知該開發商在建設施工中存在質量問題,防水層沒有做,便多次與其協商賠償事宜,但一直沒有結果。江某提出,開發商所售的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近年來其房屋損壞程度加劇,返潮已上升至屋頂,給其在經濟上生活上帶來了較大的損失,為維護合法權益,江某于2011年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為其房屋受損部位進行修繕或按鑒定的價格賠償其裝修損失費15萬元。

  法庭上,被告開發商辯稱,原告應對事實提供證據進行作證,對報修情況進行證明;按相關規定,原告房屋已經超過5年的保修期,且原告從發現房屋質量問題至起訴已經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經審理,法院查明,被告曾為原告提供了“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內容為“本商品住宅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保修;本商品住宅自驗收合格之日起,本公司對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防滲漏的保修期為5年。”原告入住該房屋後,于2006年7月發現訴爭房屋中從地面起至0.3米處的墻皮起鼓脫皮掉灰沙,局部發黴,陽臺和小屋潮濕達到了屋頂。原告向被告報修,被告沒有進行維修。

  訴訟中,原告申請對相關損失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書就訴爭房屋的返潮原因進行了説明,提出維修方案並就維修費用評估為13.7萬元,其中室外工程修復預算評估費8062元。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對訴爭房屋進行維修的受損墻體、地面是主體結構,被告開發商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載明,商品住宅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保修,故被告應對訴爭房屋進行維修,維修方案參照上述司法鑒定意見書。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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