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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懲戒 有理有度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2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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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當代獨生子女家長望子成龍心切,有些家長對孩子的發展和在學校的情況過度關注,總擔心孩子在學校得不到教師的關注,或受到歧視,因此對於學校對孩子的批評與懲戒比較敏感。

  客觀地講,對待中小學生應以正面教育為主,但教育懲戒也是一種重要的教育手段,批評與合法的懲戒對於學生的健康成長也是必要的。因為教育本身就是幫助學生特別是未成年人社會化的過程,學校不僅要教給他們知識,而且也要教給他們一些重要的社會規範。在這一過程中,既要通過表揚、鼓勵等方式進行正強化,也不能排斥在正強化手段失效時,採取批評以及必要、合法的懲戒等負強化手段,兩者是交替使用的,但不能完全替代對方。

  教育懲戒權是教師依法對學生進行懲戒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的規定,教師依法享有的專業自主權包括教育教學、學術研究、對學生進行指導評價和自身的進修培訓等方面。其中,教師的指導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一項特定權利。其基本內容包括:有權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因材施教,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有權對學生採取包括表揚、獎勵,或批評、懲罰等教育措施,並依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學生的品行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及科學的教育方法促進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

  因此,作為教師,對教育活動的整個過程施加某種影響和控制,做出職責範圍內的專業行為,是教師的職業性權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動中教師必要的權力之一。這一權力是隨著教師專業身份的獲得而取得的。

  值得注意的是,學校、教師在維護學生人格尊嚴與學校合法的教育懲戒方面一定要把握“度”,要以“不損害學生的人格尊嚴”為前提。有的學校因為怕惹上官司,而對一些嚴重違紀的學生不敢管,就有點矯枉過正了。

  有的發達國家禁止體罰學生,但允許師生“有肢體接觸”,允許教師將嚴重違紀的學生拖出教室,但不允許採取勒住學生脖子或將學生的雙手銬到後背等威脅學生生命、損害學生尊嚴的行為;有的國家還規定當學生的違紀舉動超過學校管轄範圍時,學校可以報警。國外的這些做法,值得我國的學校在結合自己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加以借鑒。

熱詞:

  • 懲戒權
  •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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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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